公用事业反垄断:明确边界,守护民生与公平

2025-08-22 09:20:01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冯海宁

责任编辑:高原

  市场监管总局8月20日对外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理解行为边界,针对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逐项作出细化。(8月21日新华网)

  显而易见,公用事业领域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水电气热这些无一不是民生刚需。这一领域的垄断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对公用事业形象乃至地方形象都是一种伤害。

  垄断历来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头号公敌。即便公用事业领域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但也受到我国反垄断法和相关规章的约束。例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这一领域的企业垄断案件占比较高。

  比如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涉案企业受到依法查处是应有之义,而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高发现象发出了警示信号。

  对此,今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导会,对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开展指导。在此基础上,又发布上述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为公用事业领域长期反垄断提供法治支撑。相比之前碎片化的规定,该指南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

  首先,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引导其准确理解行为边界,避免出现各种垄断行为,伤及公共利益和企业自身。其次,可提升地方反垄断部门执法能力,为依法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提供执法依据,避免执法不严。再者,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特别是明确公用事业领域行为边界非常重要。由于公用事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那么,在其经营行为中,哪些是自然垄断,哪些是非自然垄断或者恶意垄断,这就需要明确、细化的界定标准。例如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公平高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逐项作出细化就是一种进步。

  无论是公用事业领域的消费者,还是上下游相关企业经营者,或是专家学者和基层监管者,都应该围绕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使其更完善合理。如何落实《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也是需要系统思考的问题,这既要精准普及法律知识,也要严格依法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

  特别是地方反垄断部门发现辖区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垄断行为后,能否准确认定、公正执法是一大考验,因为公用事业具有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某些地方反垄断部门不敢、不想对垄断行为“下手”。但要意识到,公用事业还具有公共性,如果纵容公用事业经营者垄断,就是放任公共利益被侵害。

  总之,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只有坚决依法查处,才是守护公共利益的体现;而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其实是经营者自私自利的行为。为避免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出现“地方保护”,上级反垄断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作者:冯海宁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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