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停业拒退费,法院调解一次性返还未消费金额

2025-10-17 09:46:1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高原

  近日,一名消费者因健身房搬迁后场地缩水、违规受罚,继而关门停业、小程序注销,导致其万元预付款“打水漂”而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发现该案精准“命中”最高法新发布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中的典型情形,通过向经营者清晰阐释其“迁店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及“终止营业不退费”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与潜在惩罚性赔偿风险,成功促成双方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返还了全部未消费费用。

  据案情介绍,2023年3月,消费者赵某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支付1980元并签订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后续赵某又分两次购买私教健身服务,分别支付4980元、5280元,均在该健身房的微信小程序上登记,每次服务有效期各90天。

  2023年9月,健身房搬迁至新地址,新场地不仅面积狭小拥挤、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还因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赵某据此提出退卡退费,健身房以“资金不足需周转”为由请求延期,赵某同意等待至2024年初,其间未再前往健身会馆接受服务。

  2024年初,该健身房门店关门停业,被告还注销了健身微信小程序,导致赵某的健身服务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赵某尚有18个月的健身场地使用服务、第二次购买的90天私教服务未消费,多次与被告及公司员工协商退费均无果,无奈诉至槐荫法院,要求退卡并退还上述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关键条款,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终止营业且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该案中,被告迁店后的场地不符合消防标准且无法满足服务需求,后续直接关门停业、注销小程序,完全阻断服务履行,赵某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费的诉求符合《解释》规定;同时,依据《解释》,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履约又恶意逃避退款,若构成欺诈需承担惩罚性赔偿,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被告若持续拒不配合,不仅需退还预付款,还可能面临额外法律责任。

  清晰的法律阐释让被告彻底认识到自身履约义务的必然性,打消了拖延、逃避的侥幸心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赵某应返还的费用,并第一时间过付。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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