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文件重点对“开门杀”“好意同乘”等实践中高发、责任认定难的交通事故类型作出规定。 (11月10日潮新闻)
“开门杀”事故犹如潜伏在道路上的幽灵,以其突发性和隐蔽性时刻威胁着交通安全。一扇车门的随意开启,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危及生命安全。而事故发生后,“谁之过”“谁来赔”的争议往往让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同样,“好意同乘”本是善举,可一旦发生事故,赔偿难题不仅让当事人承受经济损失,更让人际关系蒙上阴影。
由于“开门杀”的实施者可能是驾驶人、亲友或随机乘客,而“好意同乘”中过失程度也存在差异,导致事故处理面临多重困境: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受阻、普通过失承担过重责任等问题频发,当事人往往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最高法此次通过司法解释直面这些难题,从“定规矩”到“明责任”,展现了司法引领社会治理的担当。
《征求意见稿》运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不予支持”的明确法律表述,对各类情形下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机制进行了系统规范。针对“开门杀”,文件明确将乘车人造成的损害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有效破解了长期存在的理赔僵局。对于“好意同乘”,则在民法典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避免善意施惠者承担过重责任,实现了权益保护与鼓励善意的平衡。
这些规定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更为当事人维权指明了路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大大提升了受偿效率;而责任划分的明晰也促使各方更加注重交通安全,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对“开门杀”“好意同乘”等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和规范,本身就是一种生动的交通安全教育。它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车门的开启不仅是个人行为,更关乎公共安全;善意的搭载不仅需要热情,更需要责任意识。这种法治警示效应,对于培育全社会的交通规则意识、推动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意义深远。
随着征求意见稿完善出台,这些规定将为交通安全治理注入新的法治动能。它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更将通过规则的引导作用,促进形成更加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