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边界扩大,家暴管制升级

2025-11-27 07:30:3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关东客

责任编辑:田艳敏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表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11月25日《北京日报》)

  发生在婚前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因其场所的隐蔽性、关系的特殊性,一度处于“沉默角落”。此次,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意义重大。这一司法实践层面的突破,不仅是法律适用上的一次拓展,更是法治对社会结构变迁与权利保护需求的敏锐回应。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治理的焦点多集中于法定婚姻关系或血缘亲属之间。然而,随着社会结构与婚恋观念的演变,婚前共同生活已成为不少人的现实选择。这类关系虽未经过婚姻登记,却同样具备亲密性、稳定性与经济关联性,一旦发生暴力,其伤害程度并不亚于传统家暴。然而,由于缺乏“家庭成员”这一身份界定,许多同居暴力受害者往往陷入维权无据、求助无门的困境,成为亲密关系中的“沉默者”。

  最高检此次的界定,实质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的延伸与具象化。该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在实践中,“参照执行”与“属于家庭成员”在司法认定、保护力度与社会认知上仍有差距。将同居关系明确纳入“家庭成员”范畴,不仅提升了法律适用的清晰度,也向基层执法与司法审判传递出明确信号:暴力不会因关系未经登记而变得“不严重”,法律也不会因身份模糊而选择“不介入”。

  法律不是僵化的条文,而是活的工具,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涵。传统的“家庭”概念多建立在婚姻、血缘等法定身份之上,而当代社会共同生活形态已日趋丰富。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不能固守形式要件而忽视生活实质。最高检从“共同生活事实”出发,以功能主义视角界定“家庭成员”,既回应了民众的权利需求,也为司法实践注入了人本温度。

  当然,将婚前同居纳入家庭成员范畴,也对司法裁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界定“共同生活基础事实”,需结合同居时长、经济共担、社会交往、情感依赖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是否同住一屋”为标准。这既需要检察官与法官在个案中审慎辨析,也呼唤后续通过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边界,防止概念泛化或缩限,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此外,最高检的这次司法突破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未来修订提供了有益参照。现行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仍偏向传统范畴,难以全面覆盖多元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问题。在未来修法时,或可考虑引入“亲密关系伴侣”“共同生活体”等更具包容性的法律概念,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周延、穿透形式和尊重实质的反家暴体系。

  法治的进步,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立法变革,而是在司法实践与社会对话中逐步推进的理性建构。最高检此次对“家庭成员”的拓展理解,看似是术语的微调,实则是法律回应社会痛点的具体行动。真正的家庭和谐,不仅建立在婚姻证书之上,更扎根于每一份亲密关系中对弱者的尊重与保护。

作者:关东客

责任编辑:田艳敏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