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借钱”是生活中绕不开的话题。约定利息怕踩“高利贷”红线,没写借条又怕遇到纠纷没证据,所有证据齐全,为什么借款合同无效?一起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背后的“职业放贷人”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低息借贷 即刻到账
2016年,王某某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广告“低息借贷,即刻到账”,急需资金的他,便拨通了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了放贷人刘某某,并向刘某某借款3万元,去除考察费、手续费,实际到手2万元。同日,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本金3万元以及借款期限、利息,在借款人处有王某某的签字,共同还款处有其妻子赵某某签字。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再次确认。
很快,到了最后还款日期,刘某某向王某某催要欠款无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检察监督 发现端倪
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2014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某通过诉讼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20多起,放贷对象不特定,借款协议基本都是格式条款,所涉借款达200万元,利率均高于普通民间借贷。检察官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赵某某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借款协议书》共同还款人处并非其本人签字。王某某与赵某某2016年3月离婚,涉案借款发生于2016年1月,借款发生前两人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检察官向王某某核实,王某某陈述借款协议中赵某某的名字是其代签,赵某某自始至终都不知情。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本案《借款协议书》中共同还款人处“赵某某”的签名并非赵某某本人所签。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5年8月经法院再审后,认定刘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刘某某为职
业放贷人,刘某某无权向赵某某主张权利。
民间借贷 警惕陷阱
一些职业放贷人瞄准了借贷人的焦急心情,通过“低息”“即刻”等字眼吸引借贷人借款,并采取一定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借贷人一旦借款便会掉入职业放贷人设下的陷阱,无法偿还便被起诉至法院面临官司。
检察官提醒,市民在借款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办理贷款,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在民间借贷中要提高警惕性,出现“利息预扣”“利滚利”等情况时不要向其借款;同时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