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征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他还是个孩子”这句话,不再成为校园欺凌的挡箭牌。(1月15日人民网)
“他还是个孩子”——这句曾让无数校园欺凌受害者心寒的托词,终于在2026年伊始失去了庇护的光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标志着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从“校规约束”迈入“法治规制”的新阶段。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对“孩子特权”的祛魅,为未成年人成长撑起了更坚实的法治保护伞。
过去,校园欺凌的治理始终面临“三难”:界定模糊、处置乏力、责任虚化。一方面,“孩子打闹”与“恶意欺凌”的边界不清,学校常以“内部矛盾”为由“和稀泥”;另一方面,因缺乏专门法律依据,公权力介入不足,即便欺凌行为造成身心伤害,也往往止步于“批评教育”。更令人痛心的是,“年龄”成了部分欺凌者的“免罪金牌”——“反正不会被拘留”的侥幸心理,让一些未成年人从“犯错”滑向“犯罪”。
新法的落地,正是直指这些治理痛点。它首先明确了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且具备“主体特定性、主观故意性、后果伤害性”的行为,不再是“孩子间的玩笑”,而是可被公安机关介入的违法行为。这一界定打破了“校园是法外之地”的认知,让“校内事”有了外部监督的刚性约束。更关键的是,新法调整了对未成年人的惩戒标准:14至16岁者一年内两次违法、14至18岁者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这并非是对未成年人的“苛责”,而是用规则传递清晰信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纵容不是保护,让孩子懂得“行为有边界,犯错要担责”,才是对成长的真正负责。
学校的角色也随之转变。过去,部分学校因怕担责而隐瞒欺凌事件,陷入“管重怕出事、管轻没效果”的两难。新法明确规定,学校若对严重欺凌“不报不处”,主管人员将被追责。这一倒逼机制让学校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不仅要及时处置已发生的欺凌,更需建立早期预警、心理疏导、家校协同的长效机制。
将法律法规从“纸上条文”变为“现实守护”,需要公安机关、学校、家庭形成合力。公安机关需精准把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过度惩戒;学校要摒弃“息事宁人”的心态,用制度织密防护网;家长更需走出“护犊子”的误区,教会孩子尊重与敬畏。
校园欺凌入法,不是为了“惩罚孩子”,而是为了“守护成长”。让法律为校园安全兜底,让规则成为行为标尺,每个孩子才能在清晰的边界感中学会对自己负责。这,或许就是新法最深远的意义。
在新法正式施行之际,公安机关与学校必须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可通过法治副校长、法治课堂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校园普法教育,让学生真正认识到欺凌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伤害他人、贻误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