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实岂能被流程否决

2026-04-20 08:55:32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关东客

责任编辑:高原

  在职场中,为了拼项目、赶进度,很多人早出晚归,想找公司要加班费,却可能碰上一句“你没走加班审批,不算加班”的答复。这样的说法站得住脚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涉加班审批劳动争议案件。法官表示,加班审批制目的是避免员工因效率低或自主延长工时而产生不必要的加班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没审批,加班就不存在。(4月19日新华网)

  这起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戳穿了企业管理中常见的“程序形式主义”泡沫。现实中,不少企业试图通过设置繁琐的加班审批门槛,将“主动加班”与“工作所需加班”混为一谈,甚至有意利用制度漏洞来规避人力成本。这种“不审批就不算加班”的逻辑,实质上是将举证责任的皮球踢给了劳动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管理强势地位,让劳动者陷入“干了活却难讨回报”的困境。

  然而,法律保护的是“劳动事实”,而非“审批手续”。加班审批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手段,其功能在于规范秩序与控制成本,但内部程序不能凌驾于法定权利之上。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律并未设置“须经审批方可认定加班”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或变相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即便缺少书面审批,加班事实依然成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类似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部分企业将加班审批异化为“免责工具”:一方面以工作名义要求员工加班,另一方面又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有的企业设置复杂审批环节,使员工难以完成流程;有的口头安排加班却不允许补办手续;还有的企业在诉讼中直接以“无审批”来否认长期存在的超时工作事实。这些做法本质上是利用管理优势,架空法律对加班费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诚然,合理的加班审批制度有助于企业管理,但审批应是事实的“确认”而非“创设”。如果企业长期、固定地要求员工延时工作,这种“常态化加班”本身就构成了对劳动合同的实际变更,所谓的“审批”若流于形式甚至根本不存在,便不能成为拒付加班工资的理由。

  职场不是法外之地,企业管理不能只算“经济账”而不算“法律账”。这起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广大劳动者撑腰:只要你真的加了班,并留好了证据,法律就不会让你的努力白费。对企业而言,与其在“审批流程”上绞尽脑汁钻空子,不如回归管理本质,尊重劳动、敬畏法律,这才是长远发展的正道。

作者:关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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