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化审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济南中院发布专业化审判25周年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2026-04-24 07:36:2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侯月 徐若曦

责任编辑:田艳敏

以专业化审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济南中院发布专业化审判25周年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4月23日,济南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暨济南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25周年座谈会。会上发布2001年至2026年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报告,通报济南法院专业化审判25周年审判并生效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参会嘉宾围绕“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进行座谈交流。济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向阳出席会议并讲话,济南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清霜主持会议并致辞。

  会上获悉,2001年,济南中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017年,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跨区域管辖山东中西部十市技术类案件。基层法院管辖也不断扩大,到2021年,济南知识产权法庭与历下、市中等6家基层法院共同形成“1+6”知识产权管辖格局。25年来,济南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4万件;其中跨区域审结山东中西部十市技术类案件1.12万件,有20起案件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21条办案规则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库,涌现出“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等一批模范标兵,被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5年栉风沐雨,济南知识产权审判从小到大、由大渐强,角色定位从“纠纷裁判者”逐步向“规则引领者”衍变,职能发挥从“保护创新的最后防线”逐步向“引领创新的重要向导”跃升,为省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次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时间跨度长、覆盖领域全、裁判规则示范作用强,全面展现了济南法院25年来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果。这批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专利与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等案件类型。本版摘登其中的部分案例,共同见证济南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专业性、权威性与引领性。

  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认定影视剧本不侵权案

  ▶▶基本案情

  张某改编创作了《高原骑兵连》剧本,并根据该剧本拍摄电视剧《高原骑兵连》(简称“张剧”)。后雷某作为第一编剧和制片人拍摄了电视剧《最后的骑兵》(简称“雷剧”)。张某认为“雷剧”对“张剧”剧本及电视剧构成侵权。“张剧”“雷剧”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骑兵部队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主要人物设置及关系部分、主要线索脉络等存在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情节,但这些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整体而言,“雷剧”与“张剧”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二者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占比极低,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指导意义在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包括思想或情感本身。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虽然主要人物关系相似、主要线索脉络相似,且存在接触可能性,但各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独创性的,不影响二者成为各自独立的作品,法院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第81号指导性案例。

  齐白石后人

  维护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齐某某等16位原告作为齐白石直系亲属,是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某美术馆藏有齐白石多幅作品,并于2005年与某出版社签订协议,授权出版《齐白石》分册,收录作品共399幅,两次印刷共计3200套。济南某书店从出版社购进并销售该书。原告购书后发现出版行为未经其授权,遂起诉要求出版社和书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齐白石作品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某美术馆仅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未取得著作权,其授权出版缺乏合法依据。某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核义务,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济南某书店所售书籍来源合法,主观无过错,仅需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与作品原件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强调馆藏机构不得擅自复制、发行作品。同时,确认著作财产权在法定保护期内可依法继承,继承人无需占有作品或办理登记即可成为共有著作权人。该案为馆藏作品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继承纠纷审理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既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文化机构的出版与使用行为,促进了文化财产的合法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

  擅自使用域外公司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威某公司成立于1960年,系全球锻造行业的知名厂商,其英文企业名称为WeldMoldCompany。济南慧某公司在经营中注册使用www.weldmold-china.com作为公司域名,并在广告中宣称其是锻造行业知名厂商威某公司的中国总代理。威某公司认为济南慧某公司将其英文企业字号“weldmold”注册为公司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济南慧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威某公司并未提交其字号在国内享有知名度的证据,但结合济南慧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对威某公司知名度的描述,以及宣称自己是威某公司中国总代理的宣传内容,足以视为其明知威某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济南慧某公司将威某公司的企业字号作为其域名的主要组成部分予以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威某公司知名度的不正当意图,客观上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济南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域外公司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企业字号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方可给予保护。本案中域外公司虽未举证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但被诉侵权方系明知该企业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恶意进行攀附,该行为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本案的裁判,对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2014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短视频”负面评价构成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

  一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账号发布短视频“揭露两用弓黑幕”,其中引用奇某公司享有权利的宣传视频片段,并作出“拿着假货以次充好”“仿品只能靠低价去博眼球”等否定性评价。奇某公司认为视频内容损害了其商品及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请求法院判令一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下,一某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奇某公司产品系仿冒产品的评论,降低奇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最终,法院判决一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短视频发布者不当评价构成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短视频发布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短视频发布者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误导社会公众,使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受损,应承担商业诋毁的法律后果。

  严格保护企业核心发明专利技术案

  ▶▶基本案情

  九某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的发明专利权,欧某公司大量制造具有涉案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欧某牌豆浆机,销售至全国各地,同时向欧美、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等国出口。九某公司主张欧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欧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公司生产、销售的10款不同型号涉案产品均落入九某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九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对赔偿数额,法院考虑到欧某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生产时间跨度长、侵权产品类型多、销售地域广等因素,并根据法院裁定对欧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账册进行证据保全,但欧某公司拒绝提供,可以推定九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的具体案情,最终,法院判决欧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名品牌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涉及侵权赔偿数额较高,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案特点在于:法院裁定对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账册进行证据保全,但其拒绝提供。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行为,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其次,保护力度大。本案被告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判决被告赔偿498万元,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制裁了侵权行为,体现了对创新技术成果的保护力度。本案入选“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10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全省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基本案情

  山东某种业公司系“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该品种原名“登海3ll9”,又称“DH3ll9”,亲本组合为DH65232/8723。高密某种业公司、某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名称为“3ll9”,其产品宣传材料载明:“3ll9”原代号DH3ll9,亲本组合为DH65232/8723。山东某种业公司认为“3ll9”实质为“登海9号”,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该品种,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DNA技术鉴定:被控侵权品种中有32%的子粒与授权品种完全一样,4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母本相同;1.5%的子粒与授权品种的父本相同,综合认定二者为同一品种。同时,两被告宣传材料中对“3ll9”的原代号、亲本组合等信息的介绍,与“登海9号”的原名及品种来源完全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宣传材料与DNA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与授权品种“登海9号”玉米的繁殖材料相同。两被告作为种子经营企业,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相同的玉米杂交种,其行为已构成对山东某种业公司“登海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济南中院受理的全省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中,被告侵权手段隐蔽,未以与授权品种相同的名称对外销售,侵权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法院在审理中,既依据被告宣传材料对种子技术成分的介绍,又结合DNA鉴定结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尽管当时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统一标准和授权资质单位,法院从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采信了具备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和科学鉴定手段的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使侵权判定的依据更加充分,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件的处理,充分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激励种业创新、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以诚实信用原则界定特许经营区域案

  ▶▶基本案情

  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许可李某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字号对外经营,但合同未对该加盟店的经营区域作出约定。某房产经纪公司于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同一小区距李某的加盟店200米左右范围内又开设了直营店。李某以某房产经纪公司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某房产经纪公司的直营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在许可李某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字号对外经营的同时,也是对自身经营的一定限制,虽然合同双方未对原告经营区域作出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李某实现合同目的,某房产经纪公司应当给予李某适当的经营空间。最终,法院判决某房产经纪公司立即停止其直营店在现注册地址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作为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商业经营模式,在激活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因法律规范尚待完善、合同约定不明等问题引发诸多纠纷,本案的裁判为破解此类难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对于商圈范围的划分未约定明确的特许经营合同,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该案的处理维护了被特许经营人的合法利益,深刻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审判中的核心价值导向,也提示公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遵守商圈义务。本案入选2012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网络直播带货售假案

  ▶▶基本案情

  斐某体育公司是“F”系列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铭某服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突出使用“F”标识,并通过直播间销售侵权商品,并在直播间内特意摆放了斐某体育公司的正品购物袋、鞋盒等物品。斐某体育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请停止侵权并索赔6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铭某服装公司与张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认为,侵权人直播间使用正品道具进行误导;以销售侵权商品为主营业务;侵权商品销售额高达1430余万元,按行业毛利率计算获利逾429万元。上述因素表明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因此,本案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法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虑主观过错与情节严重程度,确定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总额计算为858余万元。因该数额已超出原告诉请,故最终判决支持其6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惩治网络直播带货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直播带货因其门槛低、实时性强等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本案裁判明确在直播中摆放正品构成故意侵权,丰富了惩罚性赔偿的故意认定情形,并通过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强化了法律威慑力,为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该案入选山东法院第三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侯月 徐若曦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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