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遇“花钱买岗”陷阱?法院判决:退款!

2026-05-08 07:45:1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侯月

责任编辑:高原

  花钱托人找事业编工作,承诺落空后余款难退,求职者诉至法院维权。近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类试图通过非正常渠道安排入职、以金钱换取就业优势的协议无效,判令涉事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

  为了找一份如意的工作,付女士与某科教公司签订《岗位推荐培训协议》,约定由某科教公司推荐付女士就职某集团公司行政事业编岗位,并为付女士进行岗前培训服务,付女士需支付培训就业服务费12万元。结果付女士并未如期上岗,某科教公司收取的岗前培训服务费也未全部退回,付女士只好将某科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被告某科教公司(甲方)与原告付女士(乙方)签订《岗位推荐培训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推荐某集团公司行政事业编岗位并提供岗前培训服务,乙方需先行支付培训就业服务费定金12万元,待乙方入职确定岗位编制后,再支付尾款6万元。该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如甲方未在此协议规定期限内,将乙方安置到该协议岗位面试并上岗,或乙方入职前3天放弃,甲方承诺定金12万元全额退款。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乙方的所有费用。某科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款单位处加盖某科教公司公章,收款人处载有被告姚某家(某科教公司的唯一股东)签字。付女士提供数张付款截图及退还明细,证明已支付12万元款项并自认某科教公司共计已退款9万元,尚有3万元未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委托被告某科教公司为其介绍工作并支付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双方之间协议约定的“如甲方未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将乙方安置到该协议岗位面试并上岗”内容,可见某科教公司的案涉合同义务并非仅是提供推荐岗位及培训服务,实质上是双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非正式招聘流程让原告进入相关单位,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正竞争就业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无效,被告某科教公司应返还原告付女士剩余款项3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据本案主审法官刘春晖介绍,本案委托合同实质为职业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与求职者之间达成的通过中介人的专业服务促成就业或招聘活动,并由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而从本案委托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看,并不具备职业中介合同的特点,双方委托的事项并非中介人向委托人推荐岗位信息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实际履行中亦未有进行任何相应岗位培训,实质上是某科教公司通过提供特定服务为委托人安排目标岗位,本质上是试图以金钱换取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就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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