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隐瞒“借新还旧”真实用途 法院:保证人无需担责

2026-07-01 09:22:53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高原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担保责任纠纷案,借款人无力偿还100万元到期银行贷款,与银行签订用途为“借新还旧”的新借款合同,同时新增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向保证人披露贷款真实用途,亦未出示借款合同。新贷到期后借款人仍无力还款,银行起诉要求保证人代偿,保证人以不知情“借新还旧”为由抗辩。法院查实案涉贷款仅用于结清旧贷,新旧贷款保证人并非同一人,银行无法举证已告知担保人真实借款用途,最终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提醒,金融机构办理借新还旧业务,务必如实向担保人披露贷款实际用途并留存告知证据,否则担保人可依法免责。

  据案情介绍,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为结清欠款,该借款人再次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与此同时,保证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未注明借款实际用途,银行也未向保证人出示借款合同。新贷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抗辩,其对案涉借款用于“借新还旧”一事并不知情,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新贷款并未实际发放使用,款项直接用于清偿借款人此前的逾期贷款,属于典型的以新贷偿还旧贷。本案中新贷增设了新的保证人,新旧贷款担保人并不一致。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已向担保人告知借款用途,也无法证实担保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案涉借款为“借新还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保证人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方面表示,“借新还旧”是银行化解逾期贷款的常用业务方式,相较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该模式下担保人风险显著更高。本案进一步明确同类案件裁判规则:若新旧贷款保证人并非同一人,银行作为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担保人知晓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否则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此案对金融机构规范信贷业务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一方面,督促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及配套担保手续时,完整披露贷款真实用途,做好书面告知、签字确认等证据留存工作,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另一方面,明晰金融担保权责边界,充分保护不知情担保人合法权益,统一同类金融纠纷裁判尺度,有效防范信贷担保法律风险,稳定区域金融市场秩序。(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李震)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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