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鲜店辛苦打工数月,工资却被一拖再拖。更棘手的是,欠条上的承诺人与店铺的工商登记经营者竟不是同一个人,被欠薪的劳动者到底该找谁要账?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报酬纠纷案,孙某在多家生鲜门店务工数月被拖欠六千余元劳务报酬,因欠薪欠条出具人与店铺工商登记经营者并非同一人,劳动者维权遇阻,遂将二人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工商登记信息具备法定公示效力,劳动者的合法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最终依法判决店铺实际控制人张某、工商登记经营者李某共同承担薪资清偿责任。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不可仅凭“挂名”身份免责,出借身份、未及时变更登记均存在法律风险。
据了解,孙某于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经张某面试,在张某实际控制的多个生鲜店铺从事司机、采购等工作。这些店铺分布在县城不同小区,虽然店名不同,但实际都由张某统一管理,且存在混同用工、混同发放工资的情况,现均已注销。2023年7月,张某就欠付工资六千余元向孙某出具了亲笔欠条,承诺两个月内全部结清。欠条上还加盖其中一家店铺的公章。但到期后仍未支付。然而,承诺期过后,孙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与店铺登记经营者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挂名老板,2023年7月才接手店铺,对欠条和欠薪情况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商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一方有权依法获取劳动报酬,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全面履行薪资支付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李某作为欠付孙某劳务费期间多家涉案店铺的工商登记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具有法定公示效力。普通劳动者基于对工商公示信息的合理信赖建立劳务关系,合法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仅凭口头抗辩主张自身为挂名经营者、无实际经营权,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孙某务工时明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且孙某务工期间部分工资恰恰就是李某的账户发放,因此孙某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亦有权要求李某与张某对其欠付劳务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支付孙某劳务费六千余元。
法官表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依法由经营者承担。营业执照是具有公示效力的合法经营凭证,向社会公开载明经营者身份,只要完成工商登记,登记经营者就必须对店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法定责任。即便与实际经营者私下达成“仅挂名、不担责”的内部协议,也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债权人,不能作为对外免责的依据。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