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0日讯(记者 张静)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已超248公里,保护区面积超过31平方公里。为适应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护区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济南市人民政府将制定该《办法》确定为2026年度审议类立法项目。
《办法》共二十五条,清晰界定了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类型与具体范围。根据《办法》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其中,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三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水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在责任分工方面,《办法》明确了多方主体的职责边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危害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设置保护区标志,加强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的巡查、监督。
在施工作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全流程规范要求。施工作业前,作业单位或个人需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并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施工作业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风险及特点加强管理。对风险较大或项目复杂的作业,需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专项监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和专项监理等工作。对风险较小或施工工艺简单的作业项目,可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施工作业项目完成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资料归档,确保资料全程可查。
此外,《办法》对特别保护区内作业进行了严格限制,除市政公用、交通、绿化、人民防空、水务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工程及其应急抢修建设,以及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等情形外,原则不允许其他建设活动。同时,《办法》明确了保护区内地下管线安全要求和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使用规范。
在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办法》规定作业项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