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入儿童游乐区摔倒受伤老人索赔被驳回

2026-08-21 09:49:32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张晓琳
闯入儿童游乐区摔倒受伤老人索赔被驳回

  成人跑步时“闯入”儿童娱乐区,与突然转身的幼童相撞后受伤,哪一方存在过错?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就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作出判决。

  晚上8点多,刘某携其两岁多的孩子彤彤(化名)行至小区小广场时,彤彤挣脱其父刘某的手,转身向位于小广场西南角的秋千走去。此时,年近70岁的王某自彤彤及其父身后跑入该小广场,因其躲避不及,撞倒了彤彤,自己亦身体向前摔倒在地。事发后,王某随即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左股骨骨折等。

  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以彤彤及其父亲刘某、母亲周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余元。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小广场的东南侧立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的字样,涉案小区亦专门设置了独立的塑胶跑道,为居民跑步健身提供了安全、合规的专属场地,而王某未选择塑胶跑道,却选择进入属于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的儿童娱乐区跑步,其疏于观察,以致其与彤彤相撞后自己亦摔倒,其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儿童娱乐区的核心服务对象为低龄未成年人,该区域的场地环境、通行秩序均以适配幼儿活动为标准。王某擅自进入该特殊区域开展跑步运动,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事发时彤彤年仅两岁有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行为具有极强的突发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无法以成年人的行为标准予以规范。其父刘某在事发时已做到贴身陪护、看管幼儿,其已尽到日常监护、看管义务。对于低龄幼儿瞬间挣脱管控、临时改变行走轨迹的突发行为,不能苛以超出常人认知和防控能力的过高注意义务。彤彤的突发动作系偶发、不可预见的正常幼儿行为,不存在故意冲撞、恶意侵权的情形,其父刘某亦无过失,故王某要求彤彤及其父母周某、刘某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侯月)

作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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