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非全日制”就不算正式员工?历城法院:要看实际用工事实

2026-09-03 09:02:23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李震

责任编辑:刘克

合同写“非全日制”就不算正式员工?历城法院:要看实际用工事实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会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此确定用工性质,但合同名称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劳动关系。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院结合实际工作状态,认定双方成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法官提醒,劳动合同载明为非全日制用工,并不代表双方就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长、薪酬发放、管理模式等客观事实综合认定用工性质,用人单位不能借合同名义规避法定用工责任。

  案情显示,劳动者李某与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合同文本约定,李某岗位为销售、设计,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超过15日。后续,Y公司向李某下发《终止用工通知书》,依据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规定终止用工,不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对此并不认可,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实际属于全日制用工,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补偿。庭审中,Y公司坚持,双方签署书面非全日制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定用工性质。

  历城法院审理查明,多份证据和客观事实与这份书面合同的约定并不相符。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和钉钉打卡记录相互矛盾;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李某存在试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依法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李某工资并非按小时计酬,工资发放周期也没有严格遵守十五日以内的硬性要求,企业也没有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录用备案手续。综合工作时长、试用期设置、薪酬发放模式等多项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实际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历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峰介绍,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核心,有严格的工时、薪酬结算、禁止约定试用期等法律约束。书面合同的名称,不能直接决定劳动关系性质,法院裁判会回归实际用工事实,结合工作时长、薪酬模式、管理模式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不能简单依靠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规避全日制用工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作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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