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明晰企业办税实操标准,保障外贸企业合规、高效办理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近日发布出口退(免)税常见情形问答。针对出口退(免)税日常办理中的高频疑问,税务部门进行梳理,明确了包含申报调整、政策适用、发票开具及暂缓办理等多项业务实操办理规范。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已办结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后续调整情形,企业若出现出口业务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出口业务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动,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的方式更正原有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业务情况一致。
在出口税收政策自主选择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放弃出口业务相关税收优惠。对于原本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企业若选择全部放弃优惠,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对于原本享受出口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业务,企业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需报送《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旦提交放弃优惠声明,对应的出口业务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适用出口退(免)税或增值税免税政策。
针对企业申报失误的更正办理,税务部门划分不同审核阶段明确处理方式。若企业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错误,且税务机关尚未完成核准流程,可提交《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注明申报错误原因,申请撤回对应批次、所属期的申报数据,税务机关核查无不予退税情形后将予以办理。若申报数据已完成税务核准,企业需通过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的方式完成更正。此外,企业已撤回或冲减的申报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
发票开具方面划定了明确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需严格遵照规定规范开票。
同时,税务部门明确了出口退(免)税暂缓办理的适用场景,强化风险管控。当企业处于税务非正常户状态、存在逾期未缴回的出口退(免)税款、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税核查工作,或是出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暂不为其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待企业整改合规后,方可恢复相关办税流程。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蔡卓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