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几经层层转包,中间环节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农民工干完活却被拖欠6万元工资,维权遇阻。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件,认定用工丁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判决案涉项目建设单位甲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该笔工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甲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乙公司、丙公司为某工程公司;丁公司为某设备公司。2023年12月,甲公司开发建设某地产项目,将其中的新风除霾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丁公司。丁公司雇佣农民工赵某等人进行具体施工。后来,因公司拖欠赵某工资,赵某将甲公司和丁公司一并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劳务工资6万元、判令甲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6万元劳务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甲公司辩称,一是赵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也没有向甲公司提供过劳务,赵某无权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二是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现丙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结算资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付款条件未成就。丁公司辩称,认可赵某的施工,并向赵某开具了《欠薪证明》,证明其拖欠的工资。但由于丙公司迟迟未给丁公司结算,甲公司一直未向其他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应当由甲公司向赵某支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主张丁公司支付其劳务工资6万元,并提交《欠薪证明》、聊天记录截图、签到表予以证明,丁公司亦无异议,法院对赵某要求丁公司支付6万元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以内部结算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广大农民工务工期间要注意留存证据,遭遇欠薪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