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将成往事 明年起济南行政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
舜网讯 10月10日上午,《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宣传部署会议召开。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延伟、许强,副市长吴德生,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俊文参加活动。《禁放规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济南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禁放背景:先后经历“禁放”、“禁改限”到如今再"禁放"
记者了解到,自1994年以来,济南城区先后经历了“禁放”、“禁改限”的不同阶段,基本达到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目的,“限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全面“禁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2017年春节前,济南市政府、市文明办发出“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倡议,市民反响积极,烟花爆竹整体燃放量和集中燃放频次较往年明显减少,空气质量较同期有了明显改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市民群众支持期盼,制定出台《禁放规定》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延伟出席并讲话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强出席并主持会议
禁放区域:绕城高速公路环线500平方公里单位以内,五县区自行划定
《禁放规定》对包括禁放区域和场所、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的各个环节作出总体规定。为使禁放范围更具合理性,《禁放规定》明确将禁放区域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是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上述禁放区域之外,还特别强调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济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吴德生出席并讲话
处罚规定:违规燃放,最高处以五百元罚款
《禁放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了从销售源头上实现禁放,《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另外,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禁放规定》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俊文出席会议
同时,《禁放规定》指出,济南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举办烟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值班主任:曹乐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