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济南城管系统“行走城管”行动推进会暨12345热线承办经验交流现场会在天桥区城管局举办。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针对夜间建筑工地施工扰民现象,日前,济南市城管局印发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案件执法流程(试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执法流程》分为十条,从整体流程到具体细节的操作均有详细规定。
【队伍制度】
市、区(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夜间值班队伍,完善夜间值班工作制度,确保群众投诉举报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事项及时受理、办理、回复。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辖区建筑施工及渣土处置工地(以下简称“工地”)信息库,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是否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或渣土处置核准手续等信息。
【接单处理】
承办单位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工单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对现场情况拍照或视频取证。
【手续完备工地的处理】
承办单位现场核实,工地已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或渣土处置核准手续的,回复热线应提供工地的名称及证明文件、核准手续的名称、文号等信息或复印件、扫描件。
【无证施工工地的处理】
承办单位现场核实,工地正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且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核准手续的,应现场责令立即停工,但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的除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立案调查。
回复热线应提供现场责令停工的照片、视频或执法文书;已立案调查的,应提供立案呈批表复印件。
【特殊施工工地的处理】
因抢修、抢险作业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要求赶工期,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承办单位现场核实后,回复热线应说明情况,或提供批准文件。
【投诉与事实不符的处理】
如有以下现场实际情况与投诉举报不符的情形,承办单位应于次日工作时间联系投诉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
1、现场工地未发现正在施工的;
2、投诉举报的地点未发现有施工工地的;
3、不属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
4、其他现场实际情况与投诉举报不符的情形。
回复热线应提供现场情况照片或视频及核实后的情况说明。
【回访回复】
承办单位应于接单处理的次日工作时间(建议上午9:00-10:00)回访投诉举报人,详细说明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投诉举报人明确要求当晚回访的,承办单位应在当晚现场办理完毕后及时回访。
承办单位在热线工单回复中应说明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情况及办理过程和结果。
【用语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
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例如混凝土连续浇筑等不连续施工将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形。
不属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指现场噪声不是建筑施工产生,或不属城管执法职责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