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济南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新闻通报会,其中提到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的处罚情况。
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挪用、涂改、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满16周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违法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第5、6、7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罚款10元;
对路面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第89条的规定,口头警告;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第89条的规定,罚款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