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12348:热线答疑 以案说法

2021-01-22 06:36:20 来源:舜网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高原

  12月份,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11293件(含转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1158件),与上月咨询数量相比增幅为5.35%,合计通话时长1980小时45分钟,群众满意率达到98.51%。综合本月咨询解答情况,用以下案例进行说法:

  1.市民高先生来电咨询: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他和村里5名农民工一起在王某承包的某工地务工,高某等人多次催要工资款,王某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推诿拒绝,在高某的强烈要求下,王某于2020年9月分别为高某等5人打下欠条,共计欠工资款20万元。在又经2个月催要无果的情况下,2020年12月,高某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如何讨回自己和同伴的血汗钱?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王振东律师答复:农民工维权应当首先确定与欠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维权方式。

  农民工与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调解程序。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6)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该程序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程序。(7)法院审判程序。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与雇佣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农民工既可以与雇佣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她承租了张某位于某商城的一个商铺,而张某是之前该商铺的承租人,也就是说李女士是该商铺的次承租人。现在商城找到李女士说租赁期限届满,让其搬走或补交租金。无奈之下李女士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房柏霖律师答复: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李女士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转租期限在超过张某与商城的剩余租赁期限时,该超出部分应属于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张某退还多余的租金。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李女士可以向张某主张因合同无效造成的部分损失。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转租合同时,既要考察自己和转租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同时还要考察转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合同期限。

  3、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她在济南某小区别墅居住,因她和邻居的两栋别墅为联排别墅,两家之间共用一面墙,邻居在自己的院落内靠近共用墙体处搭建了一个外置楼梯,用作消防通道。王女士认为因楼梯的建造影响了自己家的视野,于是要求邻居拆除。她咨询12348法律服务热线,自己的要求合理吗?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杨珊珊律师答复:首先,本案涉及的是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其次,本案中,王女士邻居将楼梯搭建在自己的院子里面,属于对自己专有部分空间使用,没有妨碍到王女士别墅的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相关权利,因为楼梯为消防通道,只在发生危险时使用,所以也不会因为楼梯的经常使用产生噪音,不存在侵害旁边别墅业主王女士权利的行为。最后,虽然本案两别墅业主之间存在相邻关系,由此会产生相邻权,但是邻居搭建楼梯的行为,并没有给旁边别墅业主王女士造成实质上的权利侵害。即便是造成一定的视野受限,但考虑到楼梯的使用性质为消防逃生通道,属于别墅业主对于自己所属不动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因此王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拆除。

作者:潘乐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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