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强降雨、大风、雷电、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多发,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更牵动着公众的心。有关注=有流量,这就给靠博取关注谋取利益的人以可乘之机,使得每年一到汛期就有灾害谣言闻“汛”而来。
2024年7月28日,有网民在网络发布视频称“7月28日济南特大暴雨,多道路、社区内车辆被冲走”。当日19点19分济南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核实,该视频为2023年7月济南一小区雨后受损画面,并非当前事件,系不实信息。
警示案例1
北京房山警方7月26日通报,6月29日,某平台一用户发布特大暴雨带来洪水将村落中车辆冲走视频,并配文说明视频为房山区近期情况,该信息在网上传播引发关注。后经网安部门核查,该信息为谣言,系网民女子李某为博流量,未经核实发布往年汛期视频。最终,网民李某依法被行政拘留。(消息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警示案例2
2024年7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查处一条涉“暴雨”“地质灾害险情”的谣言视频。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某为博取关注、赚取流量,从网络上下载来源不明的房屋倒塌视频,并配文“天崩地裂”“暴雨过后”,在平台上积极回复网友,散布怀化在暴雨过后发生地质灾害的谣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张某某因散布谣言、虚构险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之规定,湖南省怀化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谣言视频。(来源:鹤城警务微信公众号)
“泉小应”普法课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利用群众对灾情的关心,编造、散布汛情谣言博取流量需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雨骤风急不可怕
莫让谣言破心防
灾害面前无看客
勤学应急会避险
坚决不造谣
人人学辨谣
个个不传谣
守护清朗网络空间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