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通报餐桌污染典型案例 商贩用工业明胶给猪头肉“挂冻”

16日,山东高院通报我省审判涉食品安全案件的最新审判情况,并通报四起典型危害食品安全“污染餐桌”的案件,这其中,有商贩用工业明胶给猪头肉“挂冻”,还有人用浓硫酸、复合肥“生产”毒海草。而根据审判情况来看,我省食品安全犯罪方式更趋隐蔽,惩治犯罪的任务依然艰巨。
相关案例: 在烟台,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刘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战向其求购的工业明胶被用于食品生产,仍向姜宏战销售工业明胶44.7吨。其间,姜宏战还向被告人江崇雪转售工业明胶3.5吨用于生产猪头肉、猪拱时“挂冻”使用。在法院审理后,相关被告人均被判刑,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
在淄博,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庆荣从外地收购海草(又称龙须菜、海藻),组织王发文(在逃)在博山恒昌食品厂将海草放入工业用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再用浓硫酸中和,随后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再经过注胶、冷冻、切割和晾晒,大量生产冻粉。后将生产的冻粉向周边地区销售。案件审理后,多人被判刑,王庆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另外两起,则是武城的宋振、祁志华等人的“铝包子案”、滨州滨城区的张占、孙克卫、邓深河等二十六人的“病死牛肉案”。相关涉案人也均被判刑。
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审结257件457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41人,其中,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263人,占总数的77.13%,依法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为全面推进“食安山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介绍,为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财产刑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去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比例高达87.68%。同时,为防止“以罚代刑”、“以罚折刑”,我省法院坚持严格、审慎原则,依法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条件,该类犯罪非监刑适用率低至22.87%,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远低于全省刑事案件非监禁刑平均适用值。
但即使如此,惩治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打击难度加大,惩治犯罪的任务依然艰巨。
原标题:省高院通报餐桌污染典型案例 商贩用工业明胶给猪头肉“挂冻”
值班主任:曹乐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