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6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创历史新高
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我省最新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8714件,收案数量创历史新高。其中,技术合同案件数量较去年翻了一番,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也呈现较快增长势头。全省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8059件,结案数量创历史最多,结案率达93%,其中二审案件结案率达到100%。
据统计,2016年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261件,同比增长21%。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4228件,同比增长11%;专利案件746件,同比增长48%;技术合同案件250件,同比增长119%;商标案件2722件,同比增长30%;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15件,同比下降5%。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606件,同比增长15%。共新收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各453件,同比均增长35%。
当天,省高院还通报介绍了2016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张裕“卡斯特”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稻香园商标侵权案、“长生花生油”假冒注册商标案等精品案件入选。
附:2016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部分)
“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摘要】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人,其认为九台园林处擅自在所管理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虽然九台园林处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的职能,但其大量种植美人榆用于街道绿化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自繁自用以及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而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九台园林处没有从品种权人处购买美人榆,而擅自进行种植使用,其行为暗含了商业利益,损害了品种权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法院判决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20万元。该案也入选了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吉列”商标侵权案:
造假者被判赔偿300万
【案情摘要】上海吉列公司系“吉列”、“犀牛”等商标的权利人,其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应当向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查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烟莱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陈某生产销售假冒“吉列”、“犀牛”等注册商标的刀片,非法经营数额达13462234元,陈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爱民生产销售假冒“吉列”、“犀牛”等注册商标刀片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其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陈某侵权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在刑事诉讼中陈述每年盈利100万元左右等因素,判决陈某赔偿吉列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正确适用“冷静期”条款:
“二姨夫水饺”赢了官司
【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7日,张某与济南创邦餐饮公司签订江苏赣榆区域“二姨夫水饺”品牌合作书,期限1年。张某认为,上述合同没有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创邦餐饮公司退还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法院查明,2016年2月19日,张某曾从创邦餐饮公司进货。2016年4月1日,张某向法院主张适用“冷静期”条款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以冷静期为由解除合同时,其与创邦餐饮公司签订的1年期合同已经履行了6个月,其也已利用掌握的创邦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实际进行了4个月的经营,如果再赋予其“冷静期”抗辩,将不合理地损害创邦餐饮公司的利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值班主任:颜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