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房预售合同签订30天内要备案
2日,记者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发展,我省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有关备案信息应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预告登记、预查封登记等顺利开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规定,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备案信息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预告登记、预查封登记等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获取相关 不动产预售合同备案信息。
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的不动产包括通过预售形式销售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备案合同应符合不动产登记信息采集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备案的预售合同进行审查。对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等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初始登记前变更预售合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以相关部门批准结果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备案人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不动产预售合同备案人为不动产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备案受理人为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值班主任: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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