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终身监禁,他是三年来山东第一例 孙正启曾任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贪腐上亿被判死缓

2021-02-04 10:59:56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鞠月芹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文书中,多了一条最新内容:

孙正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孙正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正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值得关注的是,孙正启曾任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因贪污受贿案入狱。相关资料也显示,其为党的十九大后山东终身监禁第一人。

案件回顾:他的贪腐金额数以亿计

时光回溯到2017年12月2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正启、石伟受贿、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对被告人孙正启、石伟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二人受贿罪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同时判决,对孙正启、石伟贪污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对二人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正启在担任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伙同时任新汶矿业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人石伟,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各自分得人民币3.39亿余元,孙正启另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18万余元;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1.71亿余元,石伟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600万元;共同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8205万余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正启、石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鉴于孙正启、石伟到案后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新时报记者查阅媒体报道时发现,在枣庄中院随后的相关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将此案表述为“党的十九大后人民法院判决运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充分体现了十九大后依法惩治腐败不松劲、不停步的坚定决心”。

缓刑结束:孙正启依法可以减刑

记者注意到,近日,山东高法作出了孙正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相关裁定显示,执行机关山东省临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9月报送山东高法审理。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沂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孙正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孙正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同意山东省临沂监狱为罪犯孙正启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正启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执行期间,罪犯孙正启没有故意犯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

山东高法认为,罪犯孙正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正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还有谁把“牢底坐穿”?

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受贿金额2.46亿余元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落马高官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金额2.1亿余元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受贿金额3.06亿余元

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3.42亿余元,受贿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1.01亿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金额4.49亿余元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金额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犯罪未遂)

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原局长、天水市原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受贿金额2.4亿余元

(注:不完全统计)制图/杨梦

●多知道点

终身监禁是什么刑罚?

光从名字看,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也许你会“傻傻分不清”。其实,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主刑的一种,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在刑罚的执行中,减刑和假释比较常见,这二者都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是,如果有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减刑、假释都有些“便宜”他们,又该怎么办呢?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意在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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