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慈善条例规范募捐行为 慈善组织取得资格证书方可面向社会公开募捐

2021-03-25 06:30:48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卢卫美

时报3月24日讯 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条例》共72条,分为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促进措施、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

据介绍,《条例》加强了对慈善组织治理,强化慈善财产管理,进一步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在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依据民法典、慈善法有关规定,对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如何发起慈善募捐?网络上发起慈善募捐,如何避免不实信息伤害爱心?《条例》对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分别作出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条例》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促进慈善活动开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及其家庭遭遇困难时,有关单位、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在规范慈善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一致。

作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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