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山东拟对新建小区出台规定 每百户至少配建20㎡养老服务设施

2021-08-07 07:15:35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赵璐

责任编辑:卢卫美

  山东省民政厅日前发布《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截至8月12日。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规范新建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省民政厅起草了《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在充分吸收各市民政局及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商品房居住区、安置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综合考虑本地城区实际情况,综合小区密度、周边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进行规划配建,原则上规划配建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

  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新建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和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社区养老设施应建在低层可单设出入口

  对单独选址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区域相对独立、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康复中心、物业管理、幼儿托管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建议邀请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复验申请,相关验收部门再行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移交的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可以容缺。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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