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将于2022年施行 设区的市、县应至少建一所老年大学

2021-10-01 07:55:51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卢震

责任编辑:田艳敏

  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群众对精神文化和学习需求日益增长,山东省老年教育发展滞后的矛盾愈加突显。因此,在国家尚未对老年教育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制定一部山东省老年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对依法推进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条例》扩大了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在办好老年大学的基础上,将老年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探索养教结合,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老年教育,畅通学习渠道,方便就近学习。

  在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提出了促进措施,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老年学校,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条例》提出,加强老年教育组织实施,提高教育质量。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针对老年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现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或者退休的老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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