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连续17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2021-10-13 07:39:14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鞠月芹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7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配偶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随着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10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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