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后如何接续?山东以省为单位继续带量采购

2021-11-25 08:56:22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赵璐

责任编辑:王浩

  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继续坚持带量采购、稳定市场预期。

  《通知》明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我省以省为单位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约定采购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逐步统一各批次集采药品执行时间。

  同时,科学分类接续、稳定价格水平。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接续采购工作。一是询价,主要针对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由于经过充分竞争,价格已大幅下降,通过询价不再追求进一步降低价格,稳定价格水平。二是竞价,主要针对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中选的品种,采取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同一品种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

  强化结果执行。我省完善配套政策,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将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完善集采品种挂网规则,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与中选价格协同,提升患者获得感。

  加强履约监督。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汇集、综合分析,常态化开展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使用情况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集采工作挂钩,压实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中选产品临床合理使用、优先使用。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

  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等各个主要环节。申报企业因拒不履行承诺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在山东被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赵璐)

作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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