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安全总监、完善约谈制度、细化量化事故报告时间……3月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正式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山东省对《条例》予以全面修订。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总监。
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细化量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
《条例》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1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直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