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持续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图为槐荫区此前一次整治行动。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王汗冰 摄 资料照片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备受社会关注。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拨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初次被查给予口头警告,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这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购车30日内可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管理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在销售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登记和通行方面,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才能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驾驶中接打电话、不戴头盔给予教育和罚款
根据《管理办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五项规定,包括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驾乘人员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以及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根据需要购买保险
《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做了明确规定。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