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8日讯 力争到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根据该实施方案,山东将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覆盖全省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排查整治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安全状况、使用情况、合法合规情况等。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2023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摸底,将进行排查初判、复核评估、安全鉴定、严格管控。2024年6月底前实施分类整治,将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底前,将健全长效机制。其中,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