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发布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立即停用

2022-08-03 06:52:59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付晓峰

责任编辑:王浩

《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发布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立即停用

  自建房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指导全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近日,省住建厅公布《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并组织培训,强化排查工作技术指导,扎实推进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同时,省住建厅检查组近日赴济南市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督导,重点对百日行动部署情况、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和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来抓,推动百日行动早见成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A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据介绍,《细则》是在《山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的基础上,根据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而成,适用范围从经营性自建房扩展到了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员崔士起从编制背景、编制依据、排查程序、技术要点等方面解读细则时表示,细则明确了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程序,按村居组织业主(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县级复核评估开展;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便于各地开展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在排查技术要求方面,细则规定了房屋使用情况和现场踏勘内容,界定了场址及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严重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形,以及无正式审批、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和擅自改变结构、加层加高、开挖地下空间、改变使用功能等直接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

  根据细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村居组织业主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县级复核评估组成,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遵循“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B 危险地段自建房应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

  据介绍,细则明确规定业主自查、村居组织自建房业主(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按本技术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房屋基本情况、使用状况、改扩建状况等。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内容包括房屋使用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初判、复核评估和判定。排查初判应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作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

  排查初判结果经县级复核评估后,作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判定结论。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房屋应分类处置。其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排查初判或复核判定后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细则强调,自建房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胁情况,根据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判定结果,位于危险地段的自建房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C 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立即停用

  此次出台的细则,明确三种行为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擅自加层(含夹层)、加高(含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含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和位置;在原楼(屋)面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擅自加装电梯等。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且导致人员密集或使用荷载大幅增加的,含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细则要求,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和县级复核评估中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掌握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建筑工程类技术职称,从事岩土工程勘察和房屋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工程检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图审查(结构和岩土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

  对于无专业设计或无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建房,承担安全鉴定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有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者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应明确一家牵头单位。

作者:付晓峰

责任编辑: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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