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食品摊点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食品

2022-08-09 06:51:4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林江丽

责任编辑:鞠月芹

  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点,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等食品。根据省政府网站信息,日前,山东印发实施食品摊点备案办法,明确食品摊点应申请备案并免费领取信息公示卡。

  该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按照要求,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备案信息应告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制作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等,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食品抽检计划,重点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发现食品摊点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点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备案机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点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用档案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等对外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作者:林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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