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理清各级部门职责 明确“建、管、用”要求

2022-08-14 06:49:3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冯瑜

责任编辑:卢卫美

  本报8月13日讯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理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建、管、用”要求,明确异常数据处置程序,平台统一指挥,市级属地管理,监控(监测)和执法密切配合,为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

  《规定》理清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规定监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总量机构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及调整、水和大气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的审定、许可机构负责环评批复明确事项、执法机构负责日常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运行管理、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职责。

  《规定》在安装联网即“建”的环节,重点明确了安装联网的时间、条件、设备要求及联网程序,比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管理规定的自动监测项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联网申请,通过监控平台填报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执行标准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与排污许可证一致。联网申请提交资料至少包括调试检测报告、比对监测报告、自行验收报告、诚信承诺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等。

  在运行管理即“管”的环节,《规定》重点明确了排污单位及运维机构责任、启停设备、变更标准、标记使用、数据分析、情形研判、测管联动等有关要求,比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设区的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机构要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执法监测等方式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超标排放、未保证正常运行、干扰或者破坏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等线索,及时推送执法机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收到推送数据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依法处置,并将调查、处置情况及时归档。

  在数据应用即“用”的环节,《规定》重点明确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执法、每月情况汇总汇报等,比如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省生态环境厅每半年通报设区的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查处情况。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检查中,发现存在自动监测违法案件较多或情节严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较差的,省生态环境厅约谈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

作者:冯瑜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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