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专家库管理办法 “集采专家”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

2022-08-27 07:43:23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赵璐

责任编辑:卢卫美

  为加强对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健全集中采购专家库制度,保证集中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专家每届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术业有专攻”,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办法》,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资源的互联共享。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专家库的主要使用和管理单位。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库”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药品和医用耗材专家分库,为山东省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相关咨询、评审、议价、谈判、论证、调研等技术支撑。

  依据专家工作性质及业务需求,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医学类专家要求:应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等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及临床相关工作,涵盖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室、各学科。

  药学类专家:应具有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制药工程等专业知识,在医疗机构、高等院校、药品审评机构、药品检验机构从事制剂、临床药学、药学科研教学、药品检验、药品审评等工作。

  医用耗材类专家:应具有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及临床相关工作或从事医用耗材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熟悉医用耗材的性能、质量要求和使用范围等。

  检验试剂类专家:应具有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学等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机构从事实验室或临床医学检验等工作。

  医药价格类专家:应熟悉医药价格政策,了解价格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管理类专家:应为熟悉相关政策、长期从事政策研究的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医疗机构负责药品、医用耗材和器械采购人员,科学院所、学会、协会等主要研究医药相关领域的专家。

  专家采用单位推荐的方式,每届任期为3年

  满足何种条件可以成为“集采专家”?据悉,专家采用单位推荐的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技术类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不少于3年。非技术类专家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经验,即从事本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能够较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熟悉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对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本专业内的市场现状有较深的了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胜任相关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未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山东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准确填报本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信息,加盖公章后,通过医疗保障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各单位所推荐的专家进行审定,并按专家所在地区、单位性质、医院等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等知识的培训。

  专家每届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如因退休、离岗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由专家推荐单位提出退出、增补专家库申请,医疗保障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更新调整。

  专家参与集采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成为一名“集采专家”,将享有哪些权利?《办法》明确,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目录、方案、规则、制度及工作方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政策法规独立进行集中采购相关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所参与的相关工作有知情权和建议权;查阅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对企业提供材料中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企业做出解答或澄清;对该专家库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参与相应工作的劳务报酬和报销差旅住宿等合规费用;可根据本人意愿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专家也要履行如下义务: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规则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对相关企业及产品资格的符合性检查,药品和医用耗材疗效、成本论证分析,相关咨询、评审活动,以及受使用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起草书面工作报告,并在工作报告上签字。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与任何企业人或与评审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对工作过程保密,不得向企业或者与评审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透露评审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的任何信息,或应当保密的其他情况;准时参加各项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自觉抵制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专家受邀参加相关活动,应做出无利益冲突声明,并签署保密和廉洁承诺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任职单位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的;近亲属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与申报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本人与申报项目的医疗机构,为申报项目提供主要技术支持的第三方企业等,存在雇佣、持股、赞助等关系的;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的。发现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专家不主动回避的,使用单位应立即终止其参与的相关活动,该专家做出的结论无效。

作者:赵璐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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