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处罚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夫妻,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山东将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育、养育、教育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根据该实施方案,到2025年,山东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2/10万、3.3‰和4.0‰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山东将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其中,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健全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实行生育网上登记、异地通办。
同时,山东将落实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加强区域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
按普惠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对二孩、三孩保育费分档补助
在提高妇幼健康、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山东将全力保障孕产妇健康,做好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压实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同时,山东将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规范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健全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
该实施方案明确,山东将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政策。其中,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各市、县(市、区)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给予分档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负责制定。
山东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托育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发展家庭托育点,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山东将加快构建生育友好环境,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其中,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三孩不低于90%。
同时,将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各级政府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
在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方面,山东将对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完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机制。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实行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