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首次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

2022-10-09 06:24:37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林江丽 王端鹏

责任编辑:鞠月芹

  本报10月8日讯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这是山东省政府首次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管理规定。

  经审查论证无法保障水源供水安全的应更换水源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程序方面,山东引入了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全流程。由市县提出划定、调整方案,市级组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划定调整申请,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批复,并向社会公开。

  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等特殊位置的饮用水水源,拟划定保护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居民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法拆除或者关闭,且经审查论证认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当地政府应当更换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政府可以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取水口、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饮用水水源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

  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所在地市政府可以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政府批准。

  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按照《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护区矢量边界,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各级要建立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航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按照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或者关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依法依规处置;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将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至保护区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及河流(湖泊、水库)管理机构整合现有饮用水水质及其他相关监测监控资源,合理布局监测监控站网,实现有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台账。

  该《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10月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详解《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情况。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截至目前,山东共有285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年总供水量超30亿吨,服务人口超过6300万人,现已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作者:林江丽 王端鹏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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