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机制

2022-11-13 07:10:50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王浩

  为深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参考指引》),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参考指引》共23条,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反映。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建立接待申诉、问题反映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劳动者基本信息、申诉或反映问题的内容、办理结果等情况,实行首接负责制和“销号式”管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积极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五个工作日内不作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因客观原因尚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且未配备调解员的,《参考指引》要求明确1—2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从事本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工作。

  近年来,山东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逐步完善,争议预防化解效能大幅提升。《参考指引》积极引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可能通过协商化解争议,进一步往前延伸柔性化解争议链条,健全完善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协、调、裁、审、援”全链条全过程预防化解机制。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罗晓飞)

作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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