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2023-04-25 06:22:3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林江丽

责任编辑:鞠月芹

  本报4月24日讯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根据该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中,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1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不到位的,由组织调查处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法院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又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应从重从严处理。该规定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作者:林江丽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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