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法院受理家事官司13万件,离婚纠纷排十大案由之首

2023-07-23 07:44:37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鞠月芹

  7月21日,山东高法举行山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山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大数据显示,近年来,山东法院扎实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促进家事纠纷和谐化解,倡导善良风俗,取得明显成效。

  2022年度,山东法院共受理家事一审案件130060件,比上一年度减少13146件,同比下降9.18%;家事案件占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数的13.98%,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比2018年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全面推开前,下降4.25个百分点。自2018年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山东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22年家事纠纷诉前调解率达56.94%,家事纠纷案件收案总数有所减少。

  从案件类型结构来看,排名前十位的案由为: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赡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探望权纠纷、扶养纠纷,以上十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97.85%,其中收案数量最多的是离婚纠纷,占78.4%。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家庭结构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新型纠纷不断出现。

  得益于推行柔性解纷理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调解程序前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去年共有67961件家事纠纷在诉前得以有效化解。对已经受理的家事案件,强化诉中调解,特别是针对离婚案件,首先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甄别“危机婚姻”还是“死亡婚姻”,分情况进行调解,让“危机婚姻”破镜重圆,也让“死亡婚姻”一别两宽;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析矛盾产生原因,指导当事人制定“挽救婚姻计划书”,防止冲动离婚。

  案例一 40年未尽赡养义务 法官判养女只继承20%房产

  黄某是被继承人夫妇的养女,因与养父母关系不睦,自1978年搬到单位集体宿舍独立生活,此后至养父母死亡的40年间,未再与养父母见面,也未尽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跟随侄女黄某某生活,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处。黄某起诉要求上述房产归其所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自与养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后,长达40年未与养父母联系,不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黄某某在无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照料,依法应有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遂判决:黄某继承涉案房产的20%份额,黄某某继承80%份额。

  本案结合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依法认定各自分得遗产的份额,促进了孝亲敬老良好家风建设。

  案例二 九旬老人不同意离婚 还将87万元拆迁款提走

  刘某(女)与李某均年逾九旬,二人1962年结婚,均为再婚,婚前各有一女、一子,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李某获得货币补偿款878140元。二人因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分别跟随各自子女生活。2020年10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李某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刘某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一方面不同意离婚,一方面却将银行账户中的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又未对提取该款项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鉴于夫妻双方均年事已高,持续分居,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人照料,法院判决李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4390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必要条件,只要存在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最大限度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或经济地位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女子离婚争抚养权遭谩骂胁迫 车辆被装定位器

  安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丈夫柴某离婚,柴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采用言语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安某放弃子女抚养权,多次向安某的近亲属发送威胁短信,并在安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所驾驶的车辆安装定位器,数次到安某的工作单位滋扰。安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作出裁定:一、禁止柴某跟踪、骚扰安某及其近亲属;二、禁止柴某以电话、短信、微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骚扰、威胁安某;三、禁止柴某到安某的工作单位从事与该单位业务无关的行为。柴某如违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本案中,柴某虽未对安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侵害行为,但实施的言语谩骂、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给安某造成了精神侵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施暴人的不当行为,切实保护了家暴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案例四 女子第三次“闪婚”惹彩礼纠纷 法官判返还86000元彩礼

  宋某曾有过两段短暂婚姻,均相识不久即结婚,同时收取男方大额彩礼,婚后不久即离婚。本案中张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4天后订婚,13天后登记结婚,张某为此支付彩礼86000元。张某主张双方未共同生活,因财务问题发生争吵后,宋某就搬回娘家居住。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宋某返还全部彩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宋某自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双方就因财务问题产生矛盾分居,并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张某为结婚支付大额彩礼,加上订婚、结婚仪式花费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宋某返还彩礼款86000元。

  本案中,宋某收取男方大额彩礼,不与对方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全部彩礼,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社会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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