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将“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同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国家机关等不能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相关款项。
内容从38条增至59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培育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7家,数量居全国首位;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1353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6075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56家,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先后修订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山东省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维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固化。
本次修订,是对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全面修订。在框架结构和章节设置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统筹整合,在篇幅和内容上作了大幅扩充,由原来的38条增至59条。
新《条例》共分总则、创业扶持、创新推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和附则等九章。“总则”明确山东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条例》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
“负面清单”外领域均可进入
《条例》规定,引导创办科技型、创新型、绿色低碳型中小企业,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选址布局,为中小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科研人员“下海”有保障
《条例》规定,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加大创业主体柔性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中小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离岗创办中小企业的,其原单位人事关系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奖励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中青年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专项培训,提高中小企业人员素质。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等与中小企业建立校企对接机制,积极推进生产、教学、研发、创业功能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培育,推动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打造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数字化支撑。
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创新生产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中小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同时,建立健全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固链协同机制,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高端化工、农机装备、医药、船舶和海工装备等重点产业链,推进跨行业、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融入度,增强中小企业配套支撑能力。建设绿色低碳技术成果库,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应用。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持中小企业参与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的实施。支持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提高品牌核心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主导或者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中小企业获得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按照规定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开绿灯”
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可以通过补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创业创新、梯度培育、产业链协同发展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法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融资供给,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和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发挥小额、便捷、灵活的业务特点,通过提供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
实施容错和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容错机制,公布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中小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共享机制,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优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
国家机关不能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明确,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违法占有企业财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其失信信息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大型企业在项目转包、分包过程中,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办理涉及侵害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提高立案、审判和执行效率,保障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