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确需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并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材料,同时明确清单调整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就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或者调整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的意见。
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及时的原则,实行线上实时更新和线下定期发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线上实时更新,各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实时维护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并保持各级各类业务办理系统、自助终端、政务服务大厅等应用渠道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更新、同步展示、同步应用,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线下定期发布。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更新发布本级清单。发布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
办事指南管理方面,办事指南应当依据实施规范编制,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在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办事指南应当经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畅通问题反映、投诉举报途径,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收集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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