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3-10-31 06:29:2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兰萃

责任编辑:鞠月芹

  本报10月30日讯 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及残疾性质划分,每人每年11390元至124410元不等。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作者:兰萃

责任编辑:鞠月芹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