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烈属抚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9490元

2023-10-31 06:47:51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鞠月芹

  10月30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山东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24410元、118250元、11225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0740元。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80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通知》要求,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同时,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通知》还提出,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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