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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明确了土地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土地征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征收程序上,《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在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办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应当依法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山东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山东还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此外,山东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
《办法》还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对于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严重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化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等五种情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整改;整改任务完成前,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