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从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规范零星建设用地布局、严格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四个方面,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实施细则》要求,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的,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至少为后续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要求,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应等量核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相应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外年度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市、县(市)年度可允许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最大规模的10%。
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定期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督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