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九月一日起施行

2024-07-03 06:36:01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范俐鑫

责任编辑:高原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报7月2日讯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该《办法》已于6月12日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各项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振远介绍,《办法》共25条,主要规范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明确了举报权利、举报渠道和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对举报奖励作出规定。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但是,对无法联系举报人、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监管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等情形的,不予奖励。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理顺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举报的接办和受理,明确了举报事项核查和处置的基本要求,并对企业内部举报制度作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保障举报权利的有效行使进行了细化。其中,为了便于举报受理后的核查、奖励等工作,我省鼓励、支持举报人采用实名举报的方式。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根据《办法》,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事项核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在举报接办、受理、核查、奖励等环节的保密要求,加强对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和经办人员个人信息的保密。

  省应急厅副厅长武甲庆介绍,仅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接办举报8.3万件,经核查属实后已向群众兑现奖励1004.7万元,通过群众举报查实消除事故隐患2.16万件次、制止违法行为2.69万件次,切实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管到位,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起到了积极作用。

  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武甲庆还通报了近期我省通过举报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群众举报一化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经核查,举报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2024年6月,经研究,决定予以举报人27.5万元奖励。

  案例二:群众举报一工贸企业存在木箱制作车间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等具体问题。经核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2024年5月,经研究,决定予以举报人7.5万元奖励。

  案例三:群众举报一矿山企业存在安全距离不足等具体问题。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2023年12月,经研究,决定予以举报人6万元奖励。

  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王鲁刚介绍,省财政厅配合省应急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针对各领域不同事故隐患和违法情形,细化明确了举报奖励奖金的兑付标准,对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分档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通过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举报,促进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同时,加大企业一线员工奖励力度。省财政厅配合省应急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鼓励企业一线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各级依法将所需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提升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及时性、精准性。

  在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经费保障方面,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统筹保障工作需求。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方面,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相关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推动有关单位严格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奖励兑付,切实避免骗奖、冒领的行为。

  省消防救援总队一级指挥长焦培文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消防部门共受理各类火灾隐患问题举报24100起,实地核查21875起,移交相关部门2225起,责令整改隐患问题13045处,立案处罚842起,罚款979.5万余元。对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隐患举报人,及时进行了反馈。

  省消防救援总队通过电话、网络、信函以及当面受理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受理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举报投诉。严格隐患问题核查时限,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进行实地核查;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举报隐患问题属实的,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依规实施隐患举报奖励。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分为严重情形和一般情形,对符合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9类情形以及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20%对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擅自停用、损坏、挪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7类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对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

作者:范俐鑫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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