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购买了智联招聘套餐,才使用了几个月,账号就被限制了。要求退款竟被智联告知系自己提出退款,还要扣我们违约金。”近日,山东潍坊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姚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公司因为合作企业招聘人才需求,经智联招聘销售电话推荐购买了5000元的套餐服务,使用过程中被要求补充材料,几个月后更是在没有得到告知的情况,直接限制招聘账号的权限。因无法正常使用,姚先生提出退款要求,却被告知是自己提出退款,构成违约。
12月4日下午,智联招聘官方回复新黄河记者称,已与投诉企业取得联系,将积极帮助其完善代招流程,如企业对补充提交代招资料存在难点,将积极与其推进退款流程。
企业购买招聘套餐服务,数月后账号莫名被限?
姚先生是山东潍坊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今年3月,他接到智联招聘销售人员的推销电话,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确有招聘需求,便花费5000元购买了“智聊卡人才版”套餐。根据姚先生与职商网络信息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购买服务一年内,姚先生公司的招聘账号可以不限类别发布20个招聘岗位,每天可以主动向求职者发起沟通50次。
今年5月,姚先生在发布职位时,后台要求姚先生补充他的公司与代招企业的合作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否则将影响使用。姚先生对此表示不解,他表示在购买套餐之初,销售人员并未要求他提供相关材料。为了不影响正常使用,姚先生与业务人员对接后,按照业务人员提供的模板出具了一份加盖自己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问题才得以解决。
今年10月,姚先生公司的账号权限突然被限制。“还能正常使用的时候,招聘类别是没有限制的。被限制之后,我们发布招聘岗位的类别减少至3个。我们合作的企业招聘需求比较多,账号根本没办法再正常使用。”无奈之下,姚先生找到客服沟通,客服表示,应劳动部门要求,必须上传姚先生公司与招聘岗位所属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才能恢复使用。这让姚先生犯了难,“很多大型企业为了在各地招聘方便,都是先跟一级代理公司签代招合同,一级代理公司再分包给不同地区的二级代理。我们属于是二级招聘代理公司,只有跟一级代理之间的合同,没办法直接提供与招聘需求企业之间的合同。况且购买服务之初也并没有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严重影响到招聘进度。”他表示。
无奈之下,姚先生向智联招聘客服提出解约,却被告知系主动解约构成违约,需要扣除500元的违约金。这让姚先生无法接受。他对此感到不解,“智联招聘自行修改规则,要求使用方补充此前并未要求提供的材料导致账号受限,并非自己的原因,为什么成了自己违约?”
姚先生投诉后,智联招聘业务人员提供的调整依据
“客服告诉我,在账号登录之初会有一个协议需要勾选,相当于企业默认了智联的免责协议。而我们企业账号是购买服务前就注册的,每次登录都是直接扫码,根本看不到客服所谓的协议,也不需要勾选什么协议。”姚先生发现,客服所说的劳动部门要求代招企业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的要求早在3月12日就有,而姚先生公司与智联招聘签订合同时间为3月13日,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也从未提及此事。姚先生质疑销售人员有隐瞒事实的行为。日前,姚先生向销售人员沟通退款以及违约金事宜,却被告知销售人员已经离职。
基于对违约行为的不认可,11月14日,姚先生向武汉市12345进行投诉。11月2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回复姚先生称,经了解,职商网络信息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力资源企业的审查,目前人力资源企业发布代招职位时需要提供人力资源许可证及相关代招企业合作协议,对于职位发布限制3个职位类别,每30天可以更改一次。同时职商网络信息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合同产品单价扣款,扣除8个月智聊卡使用费用3333元,合同中约定的未使用部分30%作为违约金500元,综合计算可退款1167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可进一步沟通协商退款。
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姚先生在黑猫投诉平台再次投诉。
“现在就是没办法按照约定使用,而且我始终不认为是我们违约。”此外,姚先生购买招聘套餐服务后,使用效果也并不理想。他告诉记者,从3月到10月,正常使用的7个月内,能够沟通上的求职者只有20人左右,职位的匹配度也并不高,“入职转化率近乎为0。”
智联回应:违约系对方主动提出解约所致
12月2日下午,智联招聘投诉处理专员回复姚先生称,因姚先生提出解约,姚先生构成违约。因合同中明确“相应产品或服务售出后,除非因产品或服务功能无法按照约定使用,否则乙方不予退款或调换”,退款方案不变。若不认可,可以走法律流程。
姚先生提出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前未提前告知3月12日最新要求的相关情况,在提供与此前业务人员的记录后,智联招聘工作人员回复称,智联方面认为姚先生及公司已连续使用服务7个月,姚先生已经默认相关条款,相关业务人员已经离职,无法继续向业务人员核实。
记者注意到,姚先生公司与职商网络信息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示,若因甲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但姚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使用条款,因平台方未提前告知协议变更,导致账号被限制,应是智联招聘方面违约。
12月4日,智联招聘专门就姚先生所反映的问题答复新黄河记者称:被投诉企业“山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该企业”)于2024年3月与平台签订招聘协议,过程中因发布职位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在平台的提示下补充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而继续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11月因未提供代招协议等证明文件而影响招聘信息发布,在与平台协商处理中产生纠纷。
10月28日起,智联平台对人力资源公司账号的自招职位发布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后,每个账号最多可发布3个自招职位;如人力资源公司发布代招职位,“一手单”(与招聘企业直接签署代招合作)需补充代招协议,“二手单”(与其他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第三方代招合作)需补充承诺函,平台核实后再进行发布;代招职位的“一手单”和“二手单”分别可以发布10类和3类职位类别。企业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按合同约定的每日职位发布数量开展招聘,但需遵循上述规则。针对此调整,平台通过弹窗、站内通知、邮件等形式与企业用户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告知,且该企业在平台已确认此信息。
针对媒体提出的问题,我们已与投诉企业取得联系,将积极帮助其完善代招流程,如企业对补充提交代招资料存在难点,我们将积极与其推进退款流程。
此外,对于该企业反馈的客服顾问的态度不佳等问题,我们深表歉意,后续将进一步提高顾问团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为广大客户提供始终如一的优质服务体验。
4日下午,姚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上午已有业务人员来电沟通。对于智联招聘回复中所述企业在平台确认政策调整信息的说法,姚先生表示并不认可,“首先弹窗我没见到,站内通知也没见到提示,邮件也没有,充分沟通告知也没有。”
同日,智联招聘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还是希望企业能够继续使用服务,违约问题系姚先生主动提出解约所致。”
律师观点:若合同限制了一方的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
针对此次纠纷,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东认为,在签订合同之初,智联招聘公司应当将需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对方,有义务对需要的材料进行提示说明,智联招聘的销售人员在与姚先生对接的时候也应当提示说明。
对于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金晓东表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智联招聘公司主张是为了加强审查所以限制发布的类别,但这种限制实际上导致该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智联招聘公司主张只要当事公司主张解除就构成违约需要扣除违约金,相当于完全排除了当事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主张也不能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宗艳认为,消费者有订约自由,也有依法解约的权利,经营者无权干涉。赵宗艳表示,尤其是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往往会有“不予退款”的相关条款,该类条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无效。
赵宗艳称,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类抗辩,消费者可据此主张合同条款无效,若自行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金晓东建议,企业在签订之初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对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做出明确的判断,如果有条件要保留书面凭证和材料。